解析:
1、在主合同被宣告为无效时,相应的担保合同亦将被判定为无效。
2、若主合同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实施了欺骗债权人的行为,并就此缔结了主合同以及相关的保证合同,那么作为受害方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相关协议进行撤销。
3、如果主合同的债务人通过欺诈、威逼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签订主合同时的利益,则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
4、如果主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即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勾结,以便从保证人那里获得所谓的“保证”,这种情形下所签署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