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交通意外事故中,我们应首要考察的关键因素为电动自行车是否存在违规行驶,以及行人们的行为是否合规。倘若行人为违规产生事故,那么在发生骑乘电动自行车碰撞行人的案例中,事故责任的认定可能会倾向于将事故责任归咎于电动自行车方面,并给予其承担次要责任甚至于根本无需承担责任的判定。这可能是由于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不足,缺乏对潜在危险的警惕性和提前预判能力,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规避策略以避免与行人产生直接接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