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那些违法行为清晰明确,情节简单明了且造成影响程度较轻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相关执法人员有权现场作出以下相应的惩罚措施:
1)发出警告;
2)对普通市民处以不超过50块钱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不超过1000块钱的罚款;
其次,当执法人员在现场做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时,需要向当事人展示其有效证件,并且根据规定认真地填写《现场处罚决定书》并交由当事人代为保管。
同时,该项现场处罚决定亦需上报至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审阅;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于现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话,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若存在下列任一状况的话,执法人员则有权当场收取罚款:
1)依法进行低于20块钱罚款的;2)若不能立即收取以后将变得难以执行的;3)在水域上,距离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距离较远的地方受到处罚的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经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便有权在当时进行罚款的缴纳。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务必向当事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印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支付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