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交通事故未能及时结案,将给车辆所有者带来以下几点负面影响:
首先,交通警察部门通常会对责任进行认定,并经由多方努力达成共识后以书面形式签署解决意见书。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涉事车辆被查封扣押,便无法正常地取出使用。
其次,在交通事故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之前,相关部门是不会给予车辆进行年审鉴定的。
此外,如果事件迟迟得不到完满的解决,那么受害方完全有权根据交警的判定结果向法院提出起诉,借助法律手段进行公平合理的解决。在此过程中,作为车辆所有者,您可能需要陪同参与诉讼程序。
最后强调的是,当案件最终得以结案时,涉及保险公司理应赔偿的那部分经济损失将由对应的保险公司负责承担;
然而,对于超过保险赔付金额之外的部分,仍需由您自行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