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正在进行哺乳的妇女,虽可对其进行拘留处理,但实际上并无法实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处于哺乳期阶段的妇女,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等严密监控形式予以逮捕,待到哺乳期宣告结束之时,再行进行拘役处理。无论女性是否处于喂哺婴儿时期,只要其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均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并无因正处于哺乳期间而得到宽恕的法律依据。出于对婴幼儿及哺乳孕妇的特定人道关怀视角,我国法律依然为处在这一特殊时期的妇女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设置了独特的法律约束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
第二百五十六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