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合约都需要合同双方亲自签署后方可生效。
具体来说,对于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探讨:
(1)若当事人同意并自愿签署了非本人姓名的合同,此种行为并不影响其效力,但不应视为合法或合理之举;
(2)如果在未经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他人姓名签署合同,则该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权代理以及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涉及到法律责任;
(3)在合同上胡乱签署,既非自己真实姓名又非他人姓名,这种情形不仅使合同无效,同时还可能涉嫌恶意磋商等违法行为,如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另一方有权依法提起赔偿诉讼,大部分情况下,此类诉讼请求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