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两卡人员,我们实施了一项严历的惩戒措施:
在五年的期限内暂停他们在银行账户中的非柜面业务以及在支付账户上的所有服务,并且禁止为这些被曝光人员新开立账户。这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来说,也意味着他们在未来五年内将会无法利用银行卡在ATM机进行现金取款、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上的转账操作,也不可能以卡片形式实现购物消费或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等等。而所谓的“两卡”犯罪,就是指不法个人将自己手上的银行卡或者手机卡进行非法租借、售卖或者购买的犯罪行为。这里说的“两卡”,主要包含手机号码卡和银行卡两种类型,其中银行卡又可以细分为个人银行卡、企业对公账户以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提供的帐户,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频繁使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此类行为可以涉及到的罪行有:
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窃他人信用卡信息、收受他人贿赂并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罪、刻意掩盖或隐瞒犯罪所得以及犯罪得益罪等多种罪行,同时也可以视为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罪责共犯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