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通常情況下,扣押之期限规定为三十日。
然而若面临情况极度复杂的局面,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之核准,方可适度延长该期限至三十日内。
此外,还应注意刑事案件扣押财物之情形,原则上以直至案件结案为妥。如果公安局扣押了某部手机,经过详细审慎调查核实之后确认其确实与本案无关的话,按照规定,应当在不超过三日之内对其进行解除扣押操作,并将相关物品恢复原状返还给原物所有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