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造成轻伤一级的行为,如若被拘留,法定的拘留期限为七天至三十七天不等。
首先,该种情节已涉嫌构成了刑事犯罪,而在嫌疑人被扣押之后,其所遭受的并非行政拘留而是刑事拘留。
其次,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拘留的嫌疑人具有足够的条件进行逮捕,就必须在拘留期满次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前递交检察院进行审查同意,如遇特殊情况则可适当延长期限为一至四天。
最后一种可能性是,犯罪嫌疑人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延长审问时长的时间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