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事人对于二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或理解不充分,可采取以下三种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与救济:
首先,可以向作出谳定最终审判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其次,也可以向当地的检察机关递交抗诉申请。各级人民检察院在遵循审判监督程序之外,对其他审判流程中的审判员的任何不当行为,均有权向上属同级的人民法院建议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惩处行动;最后,可选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有的信访部门进行相应反应及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