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非法开凿深度井以获取地下水的行为,其合法性应根据特定情况进行评估。详情如下:
在所有的打井行动中,必须遵循合理且严格的审批手续。任何未经授权便自行开掘地基钻井、私自接入管道以及私自钻挖深度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均为非法操作。如果相关人士违背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擅自取水,那么地方县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非法行为,限定时间内采取弥补措施,并且处以二万元以上直至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严重者,取水许可证将被吊销。由于直接从江河、湖泊及地下获取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领取水许可证,同时支付水资源费用,方能取得合法的取水权利。然而,针对家庭生活所需以及零星散养、圈养家禽饮用等微量用水需求,可酌情不予追究。法律释放了适度的宽大空间。开凿完成的机井之后,应当向地方城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几方面的资料:
1.成井区域的平面布置图;
2.每口井的真实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3.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检验报告;
4.取水设备的性能及其测量装置的状况;
5.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只有当成井验收通过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才会发放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凡需开采地下水、新打机井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取水许可。取水许可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开采、取用地下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七条
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户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履行相关的环保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