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弃权式免除继承协议具有坚实的法律效应。依据法律条文的严格规定,自继承正式启动之际起,若相关继承人有意选择放弃继承其法定继承人的资产,应于财产处置完成之前,予以明确表达这一决定。如未作任何表示,则视作默许接受原有的继承权。至于遗嘱受益者,则须于了解到自己为被继承人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后的两个月以内,明示是否愿意全盘接收这份遗产或是选择放弃这份馈赠。若逾期仍未有所表示,那么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这份受遗赠的权益。所谓的“舍弃遗产继承权”,实质上就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立即做出的回绝其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权益的明确意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