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制裁,在遭到刑事拘留之后,即便未遭逮捕而被释放,亦存在着如下数种可能性:
首先,经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结果显示涉案人员并无违法犯罪之实证,故给予其释放权;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鉴于其并不应为所涉及罪行的承担者,因此批准将其释放;
再次,若涉案人员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则可依法办理相应手续,以解除对其的拘禁;
最后,即使案件审查符合逮捕标准,但是基于法律条款中存在不适宜继续关押的特殊情况,也可依法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从而使其获得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