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由于补办身份证明书后,原有身份证明书将被政府部门依法进行回收或注销处理,因此,补办完毕之后,原有的身份证明书便不再具备法律效应,无法继续使用。对于居民身份证明书到期、公民名字更改或证件严重受损导致难以识别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应主动申请更换新的身份证明书。在领取新证同时,必须上交旧证以示替换。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