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犯罪分子应在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前提下,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和服务。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需缴纳相应罚金。
其中,“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点:
首先,为超过三个以上的犯罪对象提供协助;
其次,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再次,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且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
此外,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
再者,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又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
最后,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以及,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五张(个);或者,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数量超过二十张以上;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