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当补偿未能到位时,当事人享有阻止工程进度的权利;在涉及到具体的拆迁征地过程中,若补偿款项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及额度全额支付予被征用或拆除房屋的主人,那么相应的主体拥有否决权,决定是否允许建设单位施工并使用该土地;倘若相关村民因为土地赔偿款问题出现分歧,他们可以选择向上进行行政复议投诉或者直接挑战国家职能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以此解决纷争,但在此过程中如果有人以非法手段妨碍施工进行,这无疑将构成违法行为。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政府必须确保给予公正且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现有生活水平不会因此而下滑,并保障其未来的生存发展条件;对于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政府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给大地主以及农村村民宅基地以及其他定着物和青苗等相关补偿费用,同时还需要为那些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支持;对于农民的土地征收,只要涉及到农用地,那么该部分土地的补偿金额以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该由各级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科学分析计算后通过发布区域性综合地价来做出最终决定,在制订此价格时,制定者需要对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量、土地区位、土地供需关系、当地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并且至少应每隔三年做一次调整或重新对外公开发布一次;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及其上面所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同样也需要由省委、省政府结合本地特点来作出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