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必须在四十五个自然日以内内结案。
然而,若由于当事人的案情过于繁杂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延期的情况发生,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审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