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普遍意义来讲,雇主并无权限查询员工的婚姻状况。根据现行法规和惯例,雇员应告知雇主的信息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必要信息,此外,对于其它任何内容,雇员无需承担任何告知义务。鉴于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未形成直接关联,故而,单位知情权的行使范畴并不涵盖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因此,婚姻状况不应被视为签订劳动合同时引发欺诈意图所必需披露的事项,既非评定雇佣决策的法定要素,亦不在雇主所享有的知情权范围内。换言之,婚姻状况乃私人的私密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任何机构和人员均不得擅自获取或查阅。
然而,倘若人力资源部门在简历上要求注明婚姻状况,则雇员必须进行如实填报。若存在欺瞒行为,将可能导致特定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生效,从而招致相应的法律惩处。尽管雇主无权直接查询个人婚姻状况,但可透过网络途径进行查询,但此类查询仅供个人了解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款载明【雇主告知义务及雇员解释义务】规定:
“在雇佣劳动者时,雇主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现状、薪酬待遇等重要事宜;同时,雇主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亦需尽真实陈述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效力】指出:
“以下类型的劳动合同工整或局部失效:
(1)以欺诈、威胁等方式或趁人之危,诱导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形下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
(2)雇主自我免责、剥夺员工权益的行为;
(3)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如对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或局部可靠性存在异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