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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职隐瞒已婚未育合法吗?
根据法律规定,入职隐瞒已婚未育显然是不合法的,可能构成欺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条文中所说的欺诈方,包括用人单位的欺诈,也包括劳动者的欺诈。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诚实信用原则与隐私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据此,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情况有如实告知义务,而劳动者只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如实说明义务。何谓“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当理解为与拟任岗位的履职能力要求直接相关的各种情况,如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如实说明义务。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并不会对劳动者的职位胜任情况产生影响,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事实上,企业之所以询问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乃是基于避免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特殊待遇的考虑,从女职工权益保护以及企业的社会义务承担等方面来说,除此之外的目的均是应予否定的。
员工在申请职位时经常要隐藏部分个人隐私,需要注意的员工在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确定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中有隐瞒或者欺诈行为,如果构成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为了维护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有权终止和解除劳务合同的,具体的情况应当双方协商和调解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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