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医保连续中断缴纳期限在三个月及以内的情况被视为暂时停止参保,但此时依然可以享受到相应医保权益;而若是超过三个月的中断期,则将被认为是彻底停止参加医保,在此之后,当事人便无法继续享用医保所带来的各项福利与保障措施。
针对此类情形,具体应对方式如下:
首先,对于在职职工而言,如果医保停缴期限不超过三個月(包含),那么该期间并不被视为实际中断参保状态。
然而,如若持续性的中断缴纳期限超过三个月,那么自中断缴费期的下一个月开始,其享有的医保待遇将会被暂停,直到当事人重新申请办理正常缴费手續后,方能在次月重新享有医保待遇。
其次,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基金和个人账户需要严格依据各自的开支范围来进行单独核算,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1)个人账户主要被用來支付患者在门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住院期间所涉及到的个人付款部分及在医保定点商店选购药物时所需支出的费用等。
(2)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员工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以及部分属于门诊大病范畴的相关费用。
对这类筹资基金的使用设立了一系列限定条件,例如起付额度及最高支付限额等。
其中起付额度通常会被设为当地在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的约10%,而最高支付限额则大概在当地同等人工人均年平均工资的四倍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起付额度以下的医疗费用均应由个人账户自行承担,或者由患者自己掏腰包。
而一旦医疗费用超过起付额度且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界限,那么超出部分主要将由筹资基金来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