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在越狱途中实施的新的犯罪行为,若系于当地被捕获并查证属实,则应交由该犯罪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倘若犯罪分子最终被追捕并押送回到其原本关押的监狱,而后才被发现存在新的罪行,那么便应当由这名罪犯所服刑的地点所对应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与判决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