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要成立犯罪集团,需满足以下综合条件:
首先,须有三名以上之人士共同参与一项明确的,具有共同意愿之罪行;
其次,其中主要之成员应维持稳定或基本保持不变,并存在一位清晰可见的领导者。
再次,各个犯罪者之间应当有着共同的目标以及周密、细致的行动方案及分工,同时具备相对固定之组织交流与协作机制。
最后,犯罪集团之所以得以建立,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专门从事一类或者多种难度较大,人力需求量大,耗时较长的重大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