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土地征收若已经得到法定机关的审批且实施了相应的补偿与安置措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已然签署过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如若未能依照其协议所载条款履行交付土地及房屋的职责,并且经过敦促规定时间内仍然未予遵守,那么申请市(州)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决议要求履行其协议义务即可。
然而,如果在该书面决定下达的规定期限内,土地所有权人们以及使用权人仍然未进行交付,并且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或者启动行政诉讼程序,那么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就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来执行上述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议。
反之,倘若未曾达成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为期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土地和房屋交付,同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或者启动行政诉讼程序,那么在经过一定时期的敦促之后,他们依然未执行,那么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旧有权利依法向地方法院请求对此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