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向外进行融资操作时,有可能触及到法律红线,即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
具体来说,企业通过公司账号将资金以借款为名转给特定股东后,再让这些股东以个人名义充当投资者,以此增加注册资本金。
然而事实上,这部分资金并没有真正转交给相关借款人,而借款方也未履行正常的资金转换手续。
相反,被借款人公司只是将从股东那里借来的钱在企业自身银行账户间做内部划转操作,股权所有者并没因此获得任何实质性的投资回报。
只要这项操作涉及的金额庞大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便可视为抽逃出资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