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护理费用每日常规在数百元不等,具体数额则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照顾的对象数目以及护理期限而定。
如果负责护理的人员具有独立收入,那么他们的护理费用将参照误工费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反之,若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且需要聘请护理人员,那便可依据当地护工所从事同级别护理服务的报酬标准做出大概估算。
在通常情况下,护理人员以一人为宜,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若对此存在例外情况的明确判断,则也可参考该机构的意见来准确计算护理人员数量。
对于护理期限的设定,应截止到受害者恢复自主生活能力之时。
若受害者是由于残疾原因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那么便需结合他们的实际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诸多因素来确定合适的护理期限,但最长规定不得超过20年。
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有权提出营养费方面的赔偿要求。
首要条件便是受害者处于年幼儿童、老年时期,或是因为遭受严重伤害或者特定部位受伤而导致进食困难;
此外,若主治医院也建议适当补充特别营养的话,受害者同样具备获得营养费赔偿的权利。
营养费通常每天约为20至4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