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应当涵盖子女所需生活费用、教育经费以及医疗开支等多项内容。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我们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全面而深入的考量:
首先是子女在当前阶段的实际需求;
其次是父或母双方的经济承受力;
最后则是所在地的生活水准。
由于社会职业分工的差异性,每个人所处的工作环境也各不相同。
即便是同属无固定收入人群,也可以按收入来源途径大致分为如下两种类型:
1.有稳定收入的人士,相关抚养费的金额范围通常规定为总收入的20%-30%之间。
若需承担多名子女的养育责任,其计算比例可以适量提高,上限则不能超出月收入的50%。
这里所指的薪酬总额不仅包含工资收入,还应该纳入相对稳固的基金资助等其他形式的收入。
(需注意的是,不能仅根据薪水单上显示的数额作为确定总额的依据。
对于部分隐瞒或者虚报事实以获取更多抚养费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庭进行调查,从而获得更为公正合理的抚养费数额)
2.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相关抚养费的分配比例应参考近几年的年均收入,计算方法同上一条相同。
针对存在特殊状况的个案,例如私营业主、子女身体残障者等,应在此基础上相应地增加或减少抚养费额度。
总体来说,抚养费的最终数额应当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为基准,这一原则应当贯穿于整个抚养费计算和发放过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