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法人存在期间达到预先规定的期限时,即为公司章程中所明文规定的法人存续期间届满;此现象与诉讼时效亦具有某种深度关联。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实际上意味着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终止,则是指尚未达到其限制性期限便宣告停止的诉讼行为。
在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若权利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将会强制义务人履行应尽之义务。
然而,倘若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权利人再行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时,人民法院将不再采取任何行动。
但值得谨记的是,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尽管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彼等义务,权利人却只能遭遇请求权行使上的困扰,权利本身体系以及请求权本身均不会因此销声匿迹。
若民事主体超过诉讼时效后进行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审理;在经过审理之后,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且经查证无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事由,人民法院将会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反之,若另一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可视为其自愿放弃该项权利,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仍应予以受理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