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具备适用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包括:
(1)可能被判处管制徒刑、拘役、或者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数刑较轻,没有必要实施逮捕,但是他们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从而影响案件顺利进行的,应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制度。
(2)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话,也应该考虑使用该制度。也就是说,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数刑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并且没有必要逮捕的,也应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制度。
(3)在符合应当逮捕的条件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生病严重,不适宜羁押的,例如因为生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也可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制度。
(4)在符合应当逮捕的条件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处于怀孕期或者哺乳期,也可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在逮捕之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而如果是在逮捕之后才发现的,那么就需要改变强制措施,改为使用取保候审制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