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继子女在继承方面是否具有权利,需要区分两种特定情形:
首先,若其在父母重新组建家庭之际已成年,且在处理这段亲情关系中并未涉及到抚养责任的承担问题,则可以视为他们与继父母之间缺乏实际的亲属关系纽带,因此,这些当事人通常情况下不具备继承的法律权益;
其次,若这些孩子尚处未成年阶段,并且他们与继父母建立了实质性的抚养义务关系,那么便有理由认为这些继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同等的继承权利。当然,在遗产承袭过程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主要涵盖以下几个群体:
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中,“子女”的定义也包含合法生育的孩子、非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领养的子女及与之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