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父债子偿的明确条款。
父母与子女这两者作为独立的自然人个体,并不因为血脉亲情纽带的存在便须承担彼此的债务责任,由此可见,父债与子女之间并无必然关联。
具体来看,在我国法制环境下,对于公民合法债权的保护力度是相当大的。
当债务人生前未能完全履行相关债务,即其去世之后,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债务人留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等权益维护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子女负担父债的义务并非绝对,前提条件是必须合法继承得到了遗产。
并且在此基础上,子女所能承担的债务金额不能超出其所继承的遗产总额。
另外,若是继承者愿意额外增加自愿承担的债务比例,则超出该遗产实际价值部分亦可予以偿还,但这部分额外承担的债务并不应涵盖在法定遗产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