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无法找到诉讼程序涉及的当事人时,法院可考虑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文书传递。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共计六十个自然日即可被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行为。若原告接到传票后,无充分理由而无法按时到场参与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就擅自退出庭审,则可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如果被告提出了反诉请求,此时即使其未出席现场,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缺席审判决定。同样地,如果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未能及时提交合法理由且无视法庭接收申请的命令强行退庭,那么法院亦有权以审理结果为基础作出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