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尚无明文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需等待若干个月才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通常情况下,当工伤得到官方认定后,就可以开始启动伤残等级鉴定程序了。值得注意的是,若工伤劳动者于出院之后才获得工伤认定,则他们应在确诊工伤后三十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且按照规范进行鉴定工作。达成伤残鉴定过程中,通常会遵循以下严谨的程式步骤1.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员工在其人身伤害稳定且医疗结束之后,携带完整的申请资料,登陆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正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3)身份证以及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两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以及(5)主要医院出具的首次诊断记录与出院小结,例如首次诊断的病历档案等相关资料。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取到上述申请资料以后,将会对这些资料进行详尽的审核,如果发现有任何材料不齐备的现象,该委员会将会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完善。
3.经过认真核查,如果认定申请资料齐备无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会委派专门的专家组进行鉴定,最终形成鉴定意见。
4.鉴定意见在作出之日起二十日之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及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及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同时将这份报告副本递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