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对于管制权实施的具体执行机构为社区矫正部门,该职能通常由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事务中心承担,而非我们所熟悉的社区服务机构亦或是公安机关。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那些被施以管制、宣判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犯罪分子,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此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将由社区矫正单位负责落实到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
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