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以下几个显著差异:
首先是法律实体的性质不同。
当事人独资企业并非法人组织,而一人有限公司则拥有法人地位;
其次是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对于所经营的公司负有不可分担的连带责任,一人有限公司仅需就其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
第三是税务处理方式有所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有限公司除了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外,还须负担个人所得税义务;
第四是注册资本的要求不一致。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无注册资本限额规定,而一人有限公司则必须至少投入十万元人民币;
最后是关于可以对外投资的权限也不尽相同。
已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无法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其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资产转让或是购置股权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