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份被确认已经失效或撤回的非法合同中,依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涉及合同内容的各位参与者,其通过这份违法合同所获得的任何资产,必须依法归还给那些因为这个非法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的一方。
然而,对这起事件负有更大过失的那一方,应当对自己行为导致的其他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实际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保障双方都存在个人过错,那么他们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分别承担对应的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双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表现出故意串谋的行为,严重损害到了国家、人民群众或者第三方的切身利益,那么我们应当始终坚持将双方从磋商各方手里索取走的相关资产予以重新验证,并将这些资产收归国有,或者交还给第三方来负责管理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