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机关接受并处理强制执行申请书之后,理论上来讲,只需短短的48小时即可启动执行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如人民法院自接到申请执行书单日起已经过了足足六个月之久仍未予以有效执行的话,那么申请执行人仍然有权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裁决。经过上级法院的严格审查之后,可能会裁定要求原来的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重新执行,亦或是下达本院执行命令或者指挥其他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