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解散之后,若尚未对其财产和资料进行公开而进行清算或破产处理的话,便应当以该公司的股东、创办之人或是出资者作为被告方;反之,如果已经完成清算或破产程序,便可以认为公司所欠之债已经完全处理妥当。
然而,如果仍旧存在未能解决的债务问题,那么应该以内能够获取到公司清算过程中所获财产的那部分股东作为诉讼的主体对象。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