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案底”这个词汇,通常用以描述个体过去触犯法律或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纪录,这种记录被誉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其次,当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经过公正审判后被宣告无罪并予以释放时,他们并不会因此而留有案底。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案底其实就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的强制性措施,它本身并不具备存留记录的功能,自然也就不可能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了。
然而,如果案件经过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决,判定被告人名下确有罪行的话,那么这些国家档案内便会记载下涉事者的犯罪记录。
从此以后,这个前科便无法抹去,将会永远镌刻在犯罪分子的个人资料档案之中。
更进一步地说,这样的犯罪记录不仅对于当事人本人具有深远影响,同样也会给其家庭成员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困扰和负面效应。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