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宣告缓刑之后的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事先因为其他原因再次触犯了行政违法行为而遭受行政拘留的情况,通常并不会对其缓刑的执行产生直接且显著的负面效应。
然而,如果在此期间,该名被执行人违反了与缓刑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管规定,或者漠视了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所颁布的禁止令条款,尤其是如果其所造成的影响达到了一定程度的严重性,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动摇缓刑的实施基础,需要撤销原来的缓刑裁决,转而按照原先量刑判定的结果来执行无期徒刑等相应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