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银行融资与贷款之间显然存在着区分,前者仅仅是后者众多方法中的一种。
换言之,贷款实际上是一种间接性的融资途径,其过程中,银行充当了关键角色——既作为融资的媒介,又作为资金的独立代理人,代表客户向其债权人支付借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
另一方面,融资乃是指为了支付超出日常经营现金流式应付的大额购置资本支出,或者为获取特定资产而通过市场动用资本份额所采纳的货币交易形式。
针对银行融资及贷款间的显著差异,主要可以通过对比两者各自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质,操作模式以及其实际应用范围进行分析。
货币融资通常注重直接筹集资本市场资金的过程,较之于此,银行贷款体现为through银行,通过信贷市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的过程。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