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体系所制定并统一执行的《人身损害程度鉴定标准》中明确规定,所谓“轻伤”则是在给受害人身体部分组织机能带来一定程度损害的同时,恰处于重伤与轻微伤之间的伤害类型。
评判为轻伤害的法医学鉴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对于头颈部遭受伤害的情况,若头皮脱离面积达到20平方厘米及以上、出现外伤性的耳膜穿孔、眼眶发生明显的骨折、对眼球的结构造成实质性损毁从而导致视力或者外观产生显著影响、鼻梁部位粉碎性骨折、牙齿受损数量累计达到两枚甚至更多、面部软组织挫伤形成的创口长度超过3.5厘米等等;
其次,在四肢部位遭受损害的案例中,如果出现手指部分缺失、皮肤表面创口超过10厘米长度、四肢长骨出现骨质断裂、四肢主要关节失去运动能力、韧带被大面积撕裂等等情况也应考虑认定为轻伤;
再次,对于躯干部分遭受到的伤害,例如胸腔出现血肿、肋骨发生骨折、出现由外伤引起的血尿、脊柱部位的骨质被打断甚至错位、胸腔发生闭合性损伤等等均可以被视为轻伤范畴;
最后,像局部烫伤面积占据身体总表面积的比例在5%以上、呼吸道遭受烫伤、冻伤、电烧伤这一类伤害也可被判定为轻伤。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无轻伤的标准是:
一、头颈部损伤: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颅骨单纯性骨折。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眶部单纯性骨折;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视野轻度缺损、外伤性斜视。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外伤性鼓膜穿孔;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小于3厘米、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二、肢体损伤: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手损伤: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缺失半个指节;足损伤:2节趾骨骨折、缺失1个趾节、四肢长骨骨折、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三、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外伤性血尿。
四、其他损伤: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Ⅱ度5%以上、深Ⅱ度2%以上、Ⅲ度0.1%以上。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呼吸道烧烫伤、冻伤、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