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对传销罪进行立案调查:
首先,有关组织或领导团队以推销各类商品或提供各项服务等多种经营活动作为名目,并要求参与者透过缴纳相关费用亦或是购买相关商品和服务等多种方式来获取其加入这一团队的资格;
其次,若涉嫌存在组织和领导的传销活动能涉及到的人数超过了三十人以及层级超过了三级以上,那么这样的情况也将被认定为传销罪;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个人仅仅是参加了传销活动,这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犯罪,只有参与者才可能成为传销罪的实施者,即那些组织者和领导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
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