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抵押登记事务之际,有五大重要文件须呈给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首先,抵押方需提交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法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以供核查。
其次,需填妥并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书以明确申请事项及目的。
此外,提供完备的抵押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文件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第四步,缴付出租土地使用权证(如存在)、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等有关文件也是必须执行的步骤。
第五,证明抵押权享有者资质的相关证书及其证明性材料也同样需要向登记机关出示以备其查证。
最后,关于能够证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各类相关数据和证明资料也需要在此期间提供。
除上述文件外,登记机关可能还会要求有关方提供其他符合其实际情况以及需要的其他必要证件和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