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土地使用权期限长达70年后需提出续期请求方可继续使用。
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赋予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者仍有持续使用需求的,必须在届满之前至少一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续期请求。
但是,如果政府得以因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之需可以收回该地块时,将被许可无需经过批准即可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续期成功之后,将须再次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