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及传播淫秽物品谋取经济利益相关犯罪的立案标准中,对于涉及的淫秽图像数量,有明确的限制性要求,即必须达到500至1000张以上才能作为定罪证据。倘若行为主体并无盈利动机,但其传播的淫秽图像数量却已达到了200张之上,同样会被判定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除此之外,若此类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或涉及向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传播淫秽物品,根据法律法规,应加以严厉惩处。走私淫秽物品的情况更为特殊,相关法律条款在第二条明确规定,只要超出最高数量的五倍以上,无论是满足还是未满足这一条件,倘若行为人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是使用了特种车辆进行走私等严重违法行为,均可被视为触犯了走私淫秽物品罪且属于“情节严重”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