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而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该项管理职责的归属者为何方。
对于公用设施而言,其维修养护责任应由物业部门承担并从维修基金中支取相关费用;
然而,针对非公用设施是否属于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则须进行明确划分。
若双方已就此事达成了共识,便应按照约定行事;反之,如果未能达成共识,那么专有部分的管理维护责任显然应由专权人来承担,这点并无争议;但是,关于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责任究竟应由何方肩负,无疑会引发诸多争议。
例如,若防水层被视为共有设施,考虑到其为隐蔽工程,通常认为楼上使用者理应对其进行合理使用,楼下的收益人则具备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体现在支付相关费用方面。
其次,关于开发商的责任,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在保修期限之内,倘若因非人为因素产生的漏水问题,开发商应当全责承当。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
屋面防水工程、具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以及外墙面的防渗漏工作的保修期定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以及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设定为两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