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缔结连理之后,女性的户籍并无强制性要求必须迁往男方家庭之中。在婚后的生活中,女性并未承担或者被强行规定有将自己的户籍迁移至男方家中的义务。女性如未能将自身户籍迁移至男方,从法律角度而言,这通常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由于办理婚姻注册手续并不需要进行户籍迁移,只需要提供相应的户口簿便可完成相关程序。更进一步地说,待双方生育子女之后,新生儿的户籍也能根据个人意愿选择落在父母中的任何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