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兹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郑重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要求公司必须加盖公章);
同时提供公司自我签发的《关于指派代表或是共同委托代理(人)的相关证明》(同样,公司也需要在此加盖公章)以及对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认证的复印件(需亲自签名);该证明务必注明具体的委托事项,被委任人的权限和委托期限等详细信息;
再者,还需提交公司制定的完整无缺的章程(由公司拥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领导人进行签署);
另外,附上公司的完整合法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本;还须向我们提供分公司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需要完善的是,由公司出具的关于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函件及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果您的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了其涉及到的行业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部分,那么就请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或者许可证明);同样重要的是,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选择。
最后,若是根据相关法令和法规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取得专门的审批才可以实施,那么请向我们提交所有必需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来进行审核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