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钓以高消费手段约束的人群并不一定都是所谓的"老赖",但对那些被定性为"老赖"的个人而言,他们自然逃不过此种限制性措施的围猎。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那些已经公安机关执行但却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履行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所明确赋予的支付责任的被执行人,执掌公权力的国家机关便有权采用高消费手段的惩罚机制。
这个机制允许法院封锁被执行人的高消费途径以及与其生活品质或商业运营无关的必要支出。
更进一步地说,如果某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体,法院有权直接实行高消费限制行动。
这个群体通常是指那些既没有开展有效履行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赋予的支付责任,同时又违背了限制消费令的人群。
此时,法院有权将这些违约者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且依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