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者进行逮捕时,应该在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递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而针对情节严重的流窜犯、累犯或者团伙犯罪行为,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至30个自然日。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被拘留者做出拘留决定并执行的刑事处罚中,拘留的限制时间应该包括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审核期间的时间。若公安机关觉得被拘留者需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满后的3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在特殊环境下,经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审核批准的时间最多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犯、累犯或团伙犯罪等情节较重的嫌疑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有权批准,申请审核批准时间最长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